[ 楊立新 ]——(2012-1-5) / 已閱26890次
界定大規模侵權的性質,應當拋開這些不同的侵權行為類型的分類方法,采取其他的標準進行劃分。因此,筆者建議,以侵權規模的大小為標準,將侵權行為分為普通侵權行為和大規模侵權行為,普通侵權行為是適用《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則確定責任的侵權行為。這樣的分類,對于適用法律是具有積極意義的。任何試圖將大規模侵權作為《侵權責任法》第4章至第11章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之外并與這些類型相并列的特殊侵權行為的主張,都難以成立。
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考慮了大規模侵權對歸責基礎的要求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侵權法的統帥和靈魂,是侵權法理論的核心。[11]正因為如此,研究大規模侵權問題也必須首先解決其歸責原則問題。
在研究大規模侵權的問題上,一般認為,既然社會基礎結構已經發生了變化,侵權法的體系也必須隨之變化。這就是,工業化社會的來臨改變了整個民法的市民社會基礎,就侵權法而言,社會共同生活的危險來源由單個人之間的個人侵權,逐步過渡到以企業活動為中心的危險活動,過錯責任對此無能為力,因此,現代企業危險責任仍然是大規模侵權的最主要責任形態。[12]在我看來,所謂的危險責任不過是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另外一種表述,即德國法的表述而已, [13]即企業經營活動、具有特殊危險性的裝置、物品、設備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條件下,不問其有無過失,對于因企業經營活動、物品、設備本身風險而引發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14]這一概念界定,與我們無過錯責任原則關于“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界定, [15]沒有實質差別,與《侵權責任法》第7條關于“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完全一致。可以說,大規模侵權的歸責基礎完全在《侵權責任法》的視野之中,其歸責原則已在立法者規范的范圍之內。
無過錯責任原則產生于19世紀被稱為“機器和事故的年代”。對于工業事故責任,在工業社會初期也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在工業事故造成的損害面前,受害人必須證明事故的責任者即工廠主在主觀上有過錯后才能獲得賠償。工業事故為數眾多的受害人因無法證明工廠主的過錯而無法得到侵權法的保護。當時的侵權法拘泥于過錯責任原則的后果即是在事實上剝奪了工人的一切保護,不僅受害人無法證明工廠主造成工業事故的“過錯”,而且工廠主也會利用過錯責任原則,借口“無過失”而拒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工廠主幾乎不可能敗訴。為了更好地保護工業事故中為數眾多的受害人,侵權法一方面堅持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另一方面例外地就特殊損害事故承認無過錯責任,在立法上出現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即在特定的情況下,即使致人損害的一方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可見,無過錯責任的產生其實就是為了救濟工業事故的大規模侵權損害。
我國民事立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實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促使從事高度危險活動和持有高度危險物的人、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環境污染者等經營者以及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對自己的工作高度負責,謹慎小心從事,不斷改進技術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質量,盡力保障周圍人員、環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損害,也能迅速、及時地查清事實,盡快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適用這一原則的基本思想,在于使無辜的損害由行為人合理負擔,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利益。這就是《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宗旨,這里顯然包括大規模侵權的歸責基礎。因此,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產品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確定銷售者承擔最終責任、運輸者及倉儲者等第三人對產品存在缺陷應當承擔最終責任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高度危險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除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之外的大多數動物損害責任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多數大規模侵權都發生在這個范圍之中,《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這種特殊類型的侵權行為對眾多受害人的權益損害的救濟,能夠發生重要作用,給受害人提供更加周全的保護,基本不存在法律調整不足的問題。
大規模侵權并不僅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很大的范圍內還可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以保護眾多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盡管《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的究竟是不是過錯推定原則存有爭論,但其適用于特殊侵權責任,過錯要件實行推定的規則卻是達成共識的。在大規模侵權領域,除了一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還有較多的大規模侵權須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例如依照《侵權責任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為之間造成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依照《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的歸責基礎是過錯推定原則;依照《侵權責任法》第11章的規定,絕大多數物件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在這些領域中發生的大規模侵權,其歸責基礎就是過錯推定原則。
另外,在有些大規模侵權場合甚至還可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例如,網絡侵權中的大規模侵權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證券侵權的大規模侵權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大規模侵權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造成損害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48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機構因醫療過失造成大規模侵權的,除了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按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些大規模侵權都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歸責基礎,直言過錯責任原則對大規模侵權無能為力的說法也有不妥之處。
因此,《侵權責任法》第6條和第7條關于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已經充分考慮了大規模侵權的情形,并設定了相關歸責基礎的對策。至于隨著各種新型風險的層出不窮,有學者關于侵權法不能完全通過單純列舉的方法規定危險責任,規定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是現代侵權法的一個重要使命的說法, [16]盡管有其道理,但《侵權責任法》現行的規定也未嘗不可,特別是《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關于“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其任務之一,就是為《侵權責任法》的具體規定中無法預料的將來出現的需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類型,提供請求權基礎,預留了調整空間, [17]可以概括大規模侵權的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也有把握應對大規模侵權。
三、《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包含了大規模侵權構成要件的要求
(一)大規模侵權對責任主體的特殊要求
誠然,大規模侵權的責任構成在主體上的要求,主要是加害人的單一性或有限多數性。[18]加害人的所謂單一性,即只有一個加害人,如某個生產商生產的產品導致大量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有限多數性是指加害人多數,他們往往具有某種類似的地位,表現在產品侵權中,多個廠家采用同樣的有害物質、同樣的生產流程生產同樣的缺陷產品,多個銷售商對此類產品進行銷售,侵權者為生產或銷售侵權產品的多個企業。[19]這樣的理解也有其道理。
但是,大規模侵權責任構成在責任主體的要求上,更重要的不是量的問題,而是質的問題,即大規模侵權的責任構成最主要的特點,在于大多數以企業作為責任主體。大規模侵權產生的社會基礎在于現代工業社會,生產、銷售與消費都體現出大規模的重復性,人類對科學技術的依賴性以及科學的不確定性,企業對高額利潤的單純追求,都是這個社會基礎的特點。因此,研究大規模侵權,就要特別重視研究企業侵權;確定大規模侵權責任,就要特別注意確定企業侵權責任;預防大規模侵權,就是重點預防企業在社會安全中未盡責任發生大規模侵權。這就是傳統侵權法多以單一的侵權模式作為侵權責任制度設計基礎,而須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國《侵權責任法》在這方面是有足夠認識的,并且已經實現了這種改革。《侵權責任法》并不是僅僅規定了普通侵權的侵權行為,也考慮了大規模侵權責任主體的特殊性,在侵權責任主體制度中,既包括普通侵權的侵權責任主體,也包括大規模侵權的責任主體。這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特別規定了企業作為侵權責任主體的多種情形。在立法目的上,《侵權責任法》特別強調企業應當加強管理,提高科學技術水平。其理由是我國已經進入比較發達的工業社會,侵權行為大量發生在企業生產經營中,如產品責任、環境污染、工業事故等生產安全事故等。《侵權責任法》通過損害賠償等方式,促使企業提高產品安全性能,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安全生產事故。[20]在具體規定上,《侵權責任法》除了規定產品責任中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這些責任主體都是企業)之外,還在其他部分規定了用人單位(第34條第1款),勞務派遣單位、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第34條第2款),網絡服務提供者(第36條),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第37條),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第6章),醫療產品的生產者(第59條),污染者(第8章),經營者(第70條、第71條、第73條),高度危險物的占有人、使用人(第72條),高度危險物或者高度危險區域的所有人、管理人(第74條、第75條),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第10章)、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第85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第86條),有關單位(第88條),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第91條),等等。這些主體主要都是企業,相關規定無不體現了作為復雜組織形式的企業的經營活動成為現代社會重要危險來源的社會基礎, [21]因此側重圍繞企業責任展開侵權責任主體的規定。這些主要是為了應對大規模侵權的責任主體而作的規定,或者說能夠適應大規模侵權的責任主體主要是企業這個特點的需要。
第二,特別規定了作為復數主體的責任主體制度。《侵權責任法》規定責任主體,除了規定單一責任主體的情形之外,還規定了復數責任主體制度,以應對大規模侵權中“多個具有同質性的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的需要。這些規定包括:第8條規定的共同侵權責任制度,以應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大規模侵權;第10條規定的共同危險行為制度本身,就是產生于侵權責任主體不明的藥品致害因無法確定真正侵權人而要求所有生產該種藥品的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的大規模侵權;第11條規定的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制度和第12條規定的疊加的共同侵權責任制度,也都能夠應對大規模侵權對復數責任主體特殊性的要求。這些制度雖然并非專門為大規模侵權而設,但其實質都包括了大規模侵權的內容。除了共同侵權責任、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之外,共同危險行為制度也為大規模侵權的市場份額規則的適用、[22]確定這種大規模侵權的責任分擔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三,特別規定了復雜多樣的侵權責任形態。大規模侵權不僅需要在責任主體上有特別的法律規定,還需要規定更為多樣的侵權責任形態,以應對大規模侵權對責任形態的特殊需求,更好地保護為數眾多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最為重要的責任形態規則包括:《侵權責任法》規定了替代責任形態,為應對企業對其行為以及企業員工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大規模侵權承擔替代責任提供依據。對于共同侵權責任、共同危險行為等多數責任主體的大規模侵權,《侵權責任法》第13條和第14條規定了連帶責任規則。為了應對不構成共同侵權責任但屬于兩個以上的企業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造成為數眾多的受害人損害的,規定了按份責任規則。《侵權責任法》在產品責任、第三人造成環境污染損害責任、第三人造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等領域,規定了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則,以更及時地救濟被侵權人的損害。針對第三人造成他人損害而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未成年學生損害而教育機構未盡保護義務有過錯等情形,規定了補充責任規則。在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因過錯致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懸掛物、擱置物致人損害責任、建筑物等倒塌損害責任中的“其他責任人”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先付責任規則。[23]這些責任形態規則的規定,足以應對大規模侵權對侵權責任形態的多樣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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