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12-1-5) / 已閱26886次
因此,應對大規模侵權,無論是加害人單一性及有限多數性,大規模侵權責任主體主要為企業的特點,以及復雜多樣的侵權責任形態的需求,《侵權責任法》都有制度準備以應對大規模侵權法律適用在責任主體上的特殊需求。
(二)大規模侵權對損害事實要件的特殊要求
大規模侵權責任構成的損害事實要件,主要表現在受害人的多數性和復雜性,這是區別于普通侵權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識別大規模侵權的主要標志。受害人的多數性可能涉及幾百人、上萬人甚至成百上千萬人。[24]受害人的復雜性表現在直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和潛在受害人等多層次上。不過,前者主要體現救濟的訴訟程序的復雜性,涉及的是程序法而非實體法的問題;后者則對受害人的救濟等產生重要影響,因為需要界定受害人的范圍以及訴權問題。不過這些問題也非無法解決。直接受害人當然是賠償請求權人;如果能夠確認屬于間接受害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要求的,也應當是賠償請求權人;潛在受害人如果能夠確定,無論在將來損害發生時予以救濟,還是現在給以適當補償,也都規定了適當的法律調整辦法。
(三)大規模侵權對因果關系要件的要求
大規模侵權的因果關系的主要特點是:一為復雜性。較之于普通侵權,大規模侵權案件的因果關系大多涉及技術性問題,企業產品、企業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通常較難確定,還存在多數原因加之于損害成為共同原因等情形。對此,《侵權責任法》確實沒有規定具體辦法,但這不是立法問題,而是司法和學理問題。事實上,早在20世紀60年代前后,德國、日本等國家的侵權司法實務就提出了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緩和的規則,適當降低原告的證明標準,在原告舉證證明因果關系要件達到蓋然性標準時,推定存在因果關系,而不是完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25]此外還有疫學因果關系說、[26]表見證據規則、優勢證據規則[27]等。二為同質性。大規模侵權不僅涉及加害行為的同質性,還有損害事實的同質性,因而在認定大規模侵權的因果關系上,只要確定了某一加害行為與某一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根據同質性的特點,其他同質的加害行為與同質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就不必再進行證明,直接認定即可。因此,在大規模侵權責任中認定因果關系,既存在較大困難,也有其較為方便之處,不可將大規模侵權的因果關系認定視為艱難之至或難以認定,應認識其有利之處。例如,確定了一起三聚氰胺奶粉造成兒童損害案件中存在因果關系,其他相同或相類似案件的因果關系還需要再證明嗎?
(四)大規模侵權的過錯要件問題
誠然,多數大規模侵權的責任構成因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必證明侵權人的過錯,但在適用過錯推定和過錯責任原則的場合,還需要考慮過錯要件。主要的問題包括以下幾點:
1、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責任。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場合,原告不必證明被告的過錯。但是,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被告在損害中確實有過錯,那么責任承擔的后果是否有變化?《侵權責任法》對此沒有規定,應存在漏洞。在大規模侵權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責任的侵權行為,多數設有限額賠償規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7條也做了規定。在國外,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被告的過錯要件,則可以不適用限額賠償的規則,而適用全部賠償原則。[28]我們應當借鑒此種制度設計。
2、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時的過錯推定規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大規模侵權責任,原告不必證明被告具有過錯,而是直接根據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系要件推定被告有過錯。如果被告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舉證進行證明。能夠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免除責任;不能證明者,過錯推定成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范圍,必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章至第11章的規定進行,這就是《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含義。
3、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的過錯證明。在網絡侵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證券侵權以及其他有關的大規模侵權中,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這些情形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由原告證明被告過錯要件。同時該條款也是這些大規模侵權的請求權基礎。
四、《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包含了大規模侵權的類型要求
《侵權責任法》應對大規模侵權,規定了復雜的特殊侵權責任,這就是第4章至第11章規定的13種侵權責任類型。這些特殊侵權責任類型大部分都可以適用于大規模侵權,例如用人單位責任(包括勞務派遣責任)、網絡侵權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和物件損害責任等。
對于上述特殊侵權責任類型之外發生的大規模侵權,如何適用法律,筆者認為《侵權責任法》在以下兩個方面可以提供應對措施:
第一,屬于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大規模侵權,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例如,由于大眾傳播受眾的廣泛性,虛假廣告、虛假新聞、低俗內容和有線廣播電視低劣的傳播畫面和聲音以及對媒體資源的濫用,都侵害了受眾的合法權益, [29]形成媒體的大規模侵權。又如,隨著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臺“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在證券領域引入集團訴訟的建議和爭論更趨熱烈,也形成了證券侵權的大規模侵權問題。[30]這些大規模侵權盡管沒有在上述侵權責任類型中做出明確規定,但屬于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和侵權請求權。
第二,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確定責任。誠然,各種新型風險的層出不窮,《侵權責任法》不能完全通過單純列舉的方法規定危險責任,規定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是現代侵權法的一個重要使命。[31]因而有人曾經解釋,《侵權責任法》第69條不是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而是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32]這種解釋比較牽強。筆者認為,如果確實“隨著各種新型風險的層出不窮”,而在《侵權責任法》第4章至第11章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中無法涵蓋的某種新型“風險責任”的大規模侵權行為出現,則如前文所述,完全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確認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以應對新型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的需要。[33]
五、《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和具體責任規則體現了對大規模侵權的救濟、預防和懲罰要求
研究大規模侵權的學者通常指出,由于大規模侵權造成損害的廣泛性、突發性和嚴重性,應當對大規模侵權的救濟、預防和懲罰予以特別規定,以救濟廣泛發生的嚴重損害,懲戒大規模侵權的行為人,防范大規模侵權的發生,以保障社會安全。同時也指出,大規模侵權造成的損害,除人身、財產外,還造成眾多受害人精神損害,甚至對社會也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需要突出侵權法的威懾功能,借助懲罰性賠償制度。[34]對此,《侵權責任法》中有專門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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