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12-1-5) / 已閱26888次
[8] 同注[2]
[9] 參見注[4]
[10] 參見張紅:《大規模侵權救濟問題研究》,載《大規模侵權法律對策國際研討會會議資料》, 2011年4月
[11] 參見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頁
[12] 參見朱巖:《從大規模侵權看侵權責任法的體系變遷》,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9年第3期
[13] 參見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17頁
[14] 參見注[12]
[15] 參見注[11],第143頁
[16] 參見注[12]
[17] 參見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條文背后的故事與難題》,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頁
[18] 參見注[4]
[19] 參見注[6]
[20] 參見王勝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頁
[21] 參見注[12]
[22] 參見王竹:《試論市場份額責任在多因大規模網絡侵權中的運用》,載《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4期
[23] 關于上述侵權責任形態規則的說明,在本文中無法展開,參見楊立新:《侵權責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其中先付責任是我提出的概念,以《侵權責任法》第44條關于“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為代表,先付責任是指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中間責任人首先承擔直接責任,請求權人只能向中間責任人請求賠償,中間責任人在承擔了中間責任之后,有權向承擔最終責任人追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特殊形
[24] 參見注[6]
[25] 參見夏蕓:《醫療事故賠償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頁
[26] 參見注[25],第203-204頁
[27] 參見[日]加藤一郎:《公害法的生成與發展》,巖波書店1968年版,第29頁
[28] 參見楊立新:《德國和荷蘭侵權行為法考察工作日記》,載楊立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
[29] 參見王生智:《論群體性媒體侵權案件的訴訟模式》,載《西華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
[30] 參見郭靂:《美國證券集團訴訟的制度反思》,載《北大法律評論》第十卷(2009)第二輯,第426-446頁
[31] 參見注[12]
[32] 這是尹飛副教授的觀點。參見民商法前沿論壇講座:《〈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和具體規則的適用》,載中國民商法律網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48483,2011年5月14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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