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7-3-16) / 已閱83476次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擔或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由你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確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
【思考題】
普通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是否受法律保護?
要點十七:明確規定請求權競合規則。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關聯法條】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要點十八:明確規定民事責任優先承擔規則。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關聯法條】
《侵權責任法》: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要點十九: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二年延長為三年。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關聯法條】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思考題】
1.《民法總則》施行后,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2. 《民法總則》施行后,《民法通則》規定的一年短期訴訟時效是否繼續有效?
要點二十:明確規定三種特殊情形的訴訟時效規則。
民法總則草案(一至四次審議稿)一直規定連帶權利、連帶義務的訴訟時效規則,最終表決稿為什么會刪除該條款,不得而知。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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