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 ]——(2008-1-23) / 已閱54307次
面對方才提及那位院長的問題,我先是沉默了幾秒鐘,然后,我十分肯定的回答:
“肯定是無罪的!并非因為我是當事人的律師所以說他無罪,如果我是法官,我同樣會判他無罪。為什么我如此肯定呢?理由有兩個。首先,我跟當事人進行過徹底的溝通。法官與當事人接觸時是‘霧里看花’,因為當事人只說對自己有利的東西,而對自己不利的東西則避而不談。同樣,檢察官在法庭之上與當事人相對而席,當事人更加不可能對他講真話。而律師則不同,律師肯定是站在當事人一邊,對律師,當事人沒有理由不講真話。而在這種情況下,律師了解人的內心世界以及行為狀態,他當時跟我訴說過,我感覺到他的確有冤情,這是第一點。其次,若從證據的角度來考慮,該案屬證據不足,在這種情況下,他同樣是無罪的。”
對此,這個法院副院長聽完之后長舒一口氣:“既然如此,那我就放心了。不瞞您說,我沒有時間看案卷材料,就怕被您給蒙了。”
為什么這位副院長會問我這樣一個問題呢?因為他心中有這么一個印象——這個律師不會胡說八道。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欺騙了他一次,那么往后他對你便是“打死也不信”。這個就如兩夫妻之間的相處——今天你明明去了東莞桑拿,但你對你老婆說了假話,說你沒有去,一旦被她發現,下次你再說沒有去,她肯定不相信。
因此,我們可以這么說——形象的包裝十分重要。當你與人相處,試圖在對方心中樹立形象時,有時需要打“擦邊球”。就如我自身在打官司時,作為律師,肯定是站在維護當事人利益這個角度出發來考慮問題的,而有時我自己也清楚,我提出的某些觀點也不一定成立,但最終法官還是被我蒙了。對此,大家可以參考一下這個案例——潘X峰虛開增值稅發票案。這個案件的量刑標準是根據票面額與偷逃稅額這兩個因素綜合起來確定的,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這個案件中,如果罪名成立,肯定是適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但是,主辦這件案子的檢察官一年需要處理的案件不下一百件,而審理該案的法官一年下來,由他經辦的案件至少也有百件。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在法庭上均被我給弄“糊涂”了,因為我打了個“擦邊球”。整個庭審過程我始終小心翼翼,我發言的時間總共不超過兩分鐘,但是,給了對席的檢察官這么一個印象——我們根本不想反駁他,而最終他也“擦身而過”,而對于法官,他也采納了我的觀點,排除當中一個票面額,從而適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最終判了九個月。這個案件最終還被評選為該法院的“優秀案例”呢。
對此,在很多案件中,律師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不僅是我,而且其他律師也有這么一種感受——案件最終是我方勝訴了,但是,這個結果卻是不公的。而實現這種“不公”結果所借助的手段是因人而異的——一種是通過非正常的手段來實現,而另一種就正如我剛才所講的那種情況。
我一直認為:律師不是追求公平正義的——律師是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導向的,即在現有的體制框架下幫助當事人實現利益最大化;檢察官也不是追求公平正義的——檢察院行使控訴職能,其不可能扮演雙重角色,同時又提供被告無罪的證據,為其做無罪的辯護。
如果律師、檢察官與法官均追求公平正義,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公檢法豈不是“一家人”?此時的律師與檢察官均是“徒有虛名”,而前不久修訂的《律師法》當中也有“律師是追求公平正義”這么一個導向,這個也是沒有道理的。在我看來,律師眼中的正義便是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法官才是需要公正的,任何法治國家均是如此要求的。
從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前述“不公”的判決是公正的,但是,這種判決是不能宣傳的,正如許多律師親歷的經典案例是無法借助公開的途徑進行宣傳的。為什么呢?因為一旦公開,可能出現社會輿論迫使法院“翻案”這種情況。
前面所講均是涉及如何在法官心目中樹立形象的問題,也舉了例子,但這里還有一個例子。這是一個在廣州中院審理的“房改房”案件,至于案件的來龍去脈,這里沒有必要做介紹,但是這個案件的一審判決是錯誤的,這點是可以肯定的。
我本人是原告的律師,而被告是著名的畫家,他找到了一位“愛好”書畫的副市長,從而影響了法院的一審判決,即判決我方敗訴。后來,這個案件上訴到廣州中院,而當時廣州中院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官我也不認識,但這個案件剛好是在我親辦的“馬X明”這個案件宣判無罪之后的幾個月進行二審的,當時主審“馬X明”這個案件的法官也是籍此成為“中國十大法官”。
因此,由于“馬X明”這個案件,在廣州中院,很多法官都了解我的特點。這個案件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時,恰逢有廣州市人大代表到庭旁聽,而更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對方的律師,在還未就座的時候,臉色就已經發青了。
對此,我十分同情這位律師。但是,為什么臉色會發青呢?這是因為有這么一種震懾力在庭上,他自身便覺得,這個案件我方是沒有理由的,而對面坐的又是王律師,真不知道他今天要怎么辯,心里沒底。而合議庭的三位法官也凝視了我幾秒鐘。對此,我感覺到把握對方心中的感受是十分重要的,作為律師,是成是敗,心理學的知識比法律的知識更重要,即掌握穿透對方心理的能力。當時,我十分清楚,法官心中是這么想的:哎呀!今天遇見這個王律師,不知幾時才能下班。當時我已洞穿對方與法官的心理,而這個案件本身很簡單,因此我一開庭便“開宗明義”:這個案件十分簡單,今天我便長話短說。我話剛落音,法官便長舒了一口氣,因為此時法官心中有底——這個案件可以早點結束。
這種案件,有領導旁聽,因此極少出現尷尬的局面,整個庭審過程也正常進行,而最終,我也為我方當事人實現了勝訴的目的。
我之所以舉這個例子,還是想說明這么一個問題:律師在法官心目樹立形象十分重要,但如何樹立這么一種良好的形象,涉及很多方面的知識,而這方面的詳細內容我在第四點時再具體展開,而剛才所將主要是總結我執業生涯中辦案的種種體會。
2002年的時候,我在當時的東山區法院,現在是越秀區法院,有一個詐騙案,一個連環詐騙案,這個案件最終檢察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這種做法頗具中國特色,即在案件撤回去之后便把人放了,而不說你是有罪還是無罪,因為,檢察院想通過這種方法避免國家賠償。這個案件沒有經過“非正常”溝通,這個案件有這么一個特點,即我清楚這個案件沒有任何經濟背景,公安局與檢察院并非刻意想找當事人的麻煩,而僅僅是基于對法律的理解來辦理這個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從心理學的角度出發,定下了該案辯護風格的一個基調——說理,避免在法庭上與檢察官進行激烈的抗辯,而是慢條斯理地與其講道理。當時庭審我所說的最后一段話很有意思,因此印象很深。我是這么講的:“這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進行了專門性的調查,而經過今天的庭審,我們感覺到我們的檢察官是有水平的、負責任的;但是,檢察院憑借什么將我的當事人拘留、逮捕以及起訴呢?今天的庭審已經表明,本案確實屬于證據不足,我們國家也早已摒棄了‘有罪推定’,實行‘疑罪從無’。從法律這個角度而言,法院應當判決我的當事人無罪,但是,基于中國的國情,我覺得最好的處理方式是檢察院申請撤訴,爾后釋放我的當事人,而之后的事情我們也會妥善處理。”結果,在本次庭審之后的20天法院便通知我:已經作出準許撤回起訴的裁定。而當事人自然也被“無罪釋放”。
為什么可以達到這么一種效果呢?因為,檢察官覺得,這個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復雜,而被告的律師可以與其慢條斯理地溝通,對檢察官又表示尊重,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沒有激烈的抗辯,可以推斷律師所收的費用也不高。這里我有必要說明一下,在法庭之上,律師說話越大聲,表現得越專業,如果是兩可的案件,若在沒有為檢察官或法官提供好處的前提下,所收到的效果是相反的。因此,我們有時感受會很深,即你想打贏官司,需要慢條斯理,把道理講清楚,讓檢察官感覺到你是一位正直的律師,這種情況下,往往可以得到一個妥善處理的結果。
這個案件是由于我的負責而當事人最終得以釋放的,而我還有這么一次經歷,即由于我的“不負責任”而使當事人“免死”的。當然,這種“不負責任”有包裝的成分。
在這個案件中,我的當事人涉嫌制毒,總共八噸,但最終判了死緩。這個當事人名叫蕭X深,當時也是在廣州中院進行審理的。法官當時口頭通知過我幾時開庭,但我忘記了,因為時間太長了,而后來由于法官的疏忽并沒有書面或再次通知我開庭的時間。
這個案件開庭前的一天晚上我睡得比較晚,而當天早上九點多的時候那個法官給了我電話,他問我:“王律師,你今天為什么不過來呢?”我當時很奇怪,就問他怎么回事,他很詫異地對我說:“開庭啊!”于是,我當時沒有洗臉便趕往廣州中院。
我感到法院時已經開庭一個多小時了,當事人用一種埋怨的眼光直視我。這個案件是特大制毒案,檢察院方面有一定的理由,而我當時也是這么想的:這個案件已經是板上釘釘。現在出現這種情況,如何是好呢?該次庭審歷時三個多小時,我發言的時間不超過兩分鐘,但是,最終法官還是采納了我的觀點,即我的當事人所制造的“毒品”毒性較小。因為“毒品”的數額十分巨大,如果那個案件發生在現在,當事人必死無疑。最終,法院在量刑時留有余地,判處死緩。而由于判處死刑需要送交省院復核,當事人同樣委托我。我二審的辯護詞就只有這么一句話:一審判決是公正的。對此,二審的法官意見是維持一審判決,但是不想跟著一審法官和律師的路子走,不采納一審律師的觀點,二審判決改變了一審判決的理由,即改為未遂。但是,改判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當事人既制毒又販毒,其經手的成品“搖頭丸”有32000粒,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是未遂。
我講這個案例的目的是想說明這樣一個問題:在沒有行賄法官的情況下,開庭之前與當事人保持密切的聯系,與其進行徹底的溝通,若你關鍵時候能夠準確把握對方的心理,抓住重點,同樣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說到這里,我還想介紹另外一個技巧。當案件在公安的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事人時,公安會高度警惕,特別當你是有名的律師時,他們更是打醒十二分精神。對此,我們應采取什么對策呢?我們會首先跟公安人員打個招呼,即告知他們我只是例行公事,不會給其添什么亂子。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一般會喪失警惕。而我們也是“吊兒郎當”進去,他們更加覺得你是收錢但不辦事的。在進去之后,由于是兩個人一起會見,一人便遞煙給在場的公安人員并跟他大聲講話;而另一人則用粵語迅速講重要的內容穿插在談話當中。一開始問一些無關痛癢的問題,讓在場的公安人員覺得你是不專業的,不負責任的,然后,冷不防地切入正題。而在庭上,詢問證人同樣要采用這種方法。當中蘊含不少技巧,但是不少人對此并不知道。在法庭上,高水平的律師有這么一個特點,即在法庭調查階段,他問話僅僅是問一半的。什么時候說什么話,這在法庭之上是很講究的,很多人無法參透當中玄機,為什么問話只問一半呢?為什么律師會問這么過無聊的問題?的確,有些律師就是喜歡問無聊的問題,但是,我的經驗是,問一些無關緊要的問題并非就是無聊,這是為之后的法庭辯論做準備,將先前的所有片斷在法庭辯論階段組合成為一個整體。
因此,我總是強調,在法庭上,通過正常的途徑贏取勝訴,是可以實現的,但是,這當中涉及許多方面的知識與技巧,即你的專業基礎、你的溝通技巧,等等。這些便是我親歷數十單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答案要案的切身體會。但是,很多案件是通過“非正常”途徑實現勝訴的,而我前述所言是不能與當事人直接講,因為,如果你與當事人直言你沒有關系的話,你是“沒戲的”,當事人此時是不可能信任你的。
四、做法庭上的常勝將軍,以經典辯例打造品牌的成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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