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來霞/譯 ]——(2014-1-17) / 已閱60316次
4.關于允許在省最高法院和省法院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
庭審過程中,注冊媒體記者、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律協會的律師可使用電子設備收發信息。
5.關于注冊媒體可對任何庭審過程進行錄音的規定。
在省上訴法院、省最高法院以及省法院庭審現場進行報道時,注冊媒體記者可以錄音,但除核實庭審記錄外不得另作他用。
6.關于審判員自由裁量權的規定。
主審法官可根據庭審實際情況,獨立作出允許使用一種或多種電子設備的命令。本部分規定與法官命令不一致時,以法官命令為準。
7.關于限制媒體報道的規定。
本部分規定與(法律規定或法庭要求實行的)限制媒體報道規定不一致時,以后者為準。
在庭審現場使用電子設備收發信息,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或法庭要求實行的)限制媒體報道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
8.關于對媒體的懲罰規定。
媒體違反本部分規定可能受到下列一種或多種處罰:
一是要求關閉電子設備;
二是要求離開法庭;
三是沒收媒體身份注冊卡;
四是因“藐視法庭”被提起訴訟;
五是因違反限制媒體報道規定被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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